| 中国甜菊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草案) | ||||||||
中国甜菊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甜菊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管理,促进甜菊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协会根据甜菊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组织会员单位及相关方共同制定,供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化文件。 第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应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紧密围绕行业创新与发展需要,其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的技术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团体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实施与监督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协会下设的科学与法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法规委”)是负责团体标准工作的管理与执行机构,其职责包括: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
第六条 立项
第七条 起草
第八条 征求意见
第九条 技术审查
第十条 批准与发布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单位可自愿采用团体标准。鼓励各方在招投标、采购交易、产品宣传等活动中采用团体标准。 第十二条 法规委负责对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效果评估,并处理相关反馈。鼓励社会各方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五章 复审与修订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发布后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法规委应定期组织复审,得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结论。 第十四条 当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发生变化,或行业技术出现重大更新时,法规委应及时启动复审程序。 第十五条 标准的修订程序参照制定程序执行,由协会理事会最终决定。决定废止的标准,应由法规委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发布公告予以废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中国甜菊协会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印刷、销售和用于商业目的。 第十七条 制定团体标准所需经费,由参与单位共同承担或寻求社会资助,遵循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甜菊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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