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甜菊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甜菊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管理,促进甜菊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协会根据甜菊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组织会员单位及相关方共同制定,供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化文件。
第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应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紧密围绕行业创新与发展需要,其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的技术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团体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实施与监督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协会下设的科学与法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法规委”)是负责团体标准工作的管理与执行机构,其职责包括:
- 负责团体标准工作的总体规划与协调;
- 受理、论证并审核团体标准的立项申请;
- 组建标准起草工作组,并指导、监督其工作;
- 组织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征集与处理;
- 组织专家完成标准的技术审查;
- 负责标准的报批、发布、出版、归档及信息平台备案工作;
- 对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解释与监督;
- 定期组织对已发布标准复审;
- 合理处置团体标准中涉及的必要专利问题,及时披露相关专利信息,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
第六条 立项
- 提案:协会会员单位或法规委均可提出立项建议,并提交《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及标准草案。
- 论证与审核:法规委负责对立项建议进行形式审查与技术论证并上报协会理事会,由理事会决定是否立项。批准立项后,由法规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www.ttbz.org.cn)及协会官网(http://www.csa1988.net/)公示。
第七条 起草
- 获批立项的标准项目,由法规委组建标准起草工作组。工作组应具有代表性和专业性,负责标准的调研、起草和试验验证工作。
- 起草工作组完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后,提交法规委。
第八条 征求意见
- 法规委应将征求意见稿通过协会官网及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 同时,可定向征求相关专家和机构的意见。
- 法规委指导起草工作组对收集的意见进行处理,形成《意见汇总处理表》,并据此修改完善标准,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
第九条 技术审查
- 法规委负责组织专家对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
- 审查专家组应由法规委遴选的不少于5名奇数专家组成,且不得来自起草单位同一利益方。审查结论需经专家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 审查通过后,由法规委监督起草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
第十条 批准与发布
- 报批稿由法规委审核通过后,报协会法定代表人批准。
- 批准后的团体标准由法规委统一编号(编号格式为:T/CSA XXX—YYYY)、发布公告,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协会官网上发布。
| 团体标准编号格式 T/CSA XXX—YYYY |
| 代号含义 |
T = 团体标准;
CSA = 中国甜菊协会(China Stevia Association) |
| 序号规则 |
XXX = 从001起连续编号,不重复、不跳号 |
| 年份规则 |
YYYY = 发布年份 |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单位可自愿采用团体标准。鼓励各方在招投标、采购交易、产品宣传等活动中采用团体标准。
第十二条 法规委负责对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效果评估,并处理相关反馈。鼓励社会各方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五章 复审与修订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发布后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法规委应定期组织复审,得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结论。
第十四条 当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发生变化,或行业技术出现重大更新时,法规委应及时启动复审程序。
第十五条 标准的修订程序参照制定程序执行,由协会理事会最终决定。决定废止的标准,应由法规委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发布公告予以废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中国甜菊协会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印刷、销售和用于商业目的。
第十七条 制定团体标准所需经费,由参与单位共同承担或寻求社会资助,遵循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甜菊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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